亚洲日韩精品A∨片无码_精品人妻av一区二区三区_国产大屁股喷水视频在线观看_久久久国产打桩机

歡迎進入河北立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官網!

立朋廠家

立朋產品列表

當前位置:立朋首頁 > 新聞中心

焦作鑄鐵泄水管價格@鑄鐵泄水管廠家@鑄鐵泄水管分包管理的隱性風險

瀏覽: 發布日期:2018-09-12

焦作鑄鐵泄水管價格@鑄鐵泄水管廠家@鑄鐵泄水管分包管理的隱性風險


       鑄鐵泄水管分包管理的隱性風險近幾年來,施工企業因違法分包工程出現了不少問題,有些企業受到了經濟處罰,有些企業被降低了資質等級,有些企業被驅除某一領域建筑市場,嚴重影響了企業聲譽和經濟效益。同時由于違法分包工程所出現的質量問題,也給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帶來了極大的損害。目前,施工企業違法分包工程主要集中在超越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分包工程和分包企業資質等級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兩方面,尤其是所簽合同存在條款不完備、內容不詳細、使用文字不準確、存在顯失公平條款和履行合同不規范等問題,造成了不必要的訴訟糾紛,加大了企業支出。

       合法的工程分包存在著眾多風險(如,工程質量、工期、安全、工程款結算與支付以及政策法律、不可抗力、業主方面等等)已不可小視,那么,違法分包、轉包中蘊含的風險就更為巨大了。然而在實際操作中,此類現象卻帶有相當的普遍性。一些施工總包單位或其項目經理由于忽視法律對工程分包的限制性規定,只重經濟指標,不重分包合同管理及其合法性,或者明知違法分包卻抱著“他人可為,我亦可為”的僥幸心理為之,致使總包單位承擔巨大的風險,甚至有時是無可挽回的顛覆性災難。對此,應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視和足夠研究。鑄鐵泄水管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及風險

1、分包人主體資格不合法的風險。根據我國現行的建設工程法律法規的規定,分包方主體資格不合法導致所簽合同無效包括如下情形:一種是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包括無營業執照的組織或個人);另一種是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實際操作中,常常出現總包單位忽視對分包單位主體資格審查的情況,有意或無意地將部分工程分包給資質條件不符合規定的單位甚至是無法人營業執照、無資質證書的個人承包,即為分包合同的履行預埋了巨大的潛在危機。由于分包方不具備建設工程分包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由此總包單位將面臨以下幾種風險:

2、行政處罰。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質量管理條例》)第62條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止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3、工傷責任。如分包人不具有用工資格的,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5)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作為工程分包發包方的總包單位還將承擔該分包人招用的民工的工傷責任。

4、民事責任。A.分包合同無效。如果發生分包工程質量、安全問題或者造成總包合同工期延誤等問題,總包單位應向業主承擔違約及賠償的連帶責任。而在實踐中,總包單位因多種因素往往在承擔上述責任后很難從分包人得到實質性的賠償。B.業主依法有權單方面解除總包合同,并據此追究總包單位的違約、賠償責任。C.增加訟累。根據《司法解釋》第26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D.收繳管理費。根據《司法解釋》第4條規定,總包單位由此收取的管理費則屬于非法所得將被人民法院依法收繳。

5、分包合同內容、形式不合法的風險。《建筑法》第29條第1款及《合同法》第270條均規定:“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完成”。從民法原理看,業主將一項工程交于總包單位施工,是基于對總包單位的綜合履行能力和水平審查后的信任。因此,不僅總包單位擬分包的事宜需事先征得業主同意許可,而且對工程主體結構部分必須由自己施工。否則,從合同本身而言就構成重大違約,從法律角度而言確屬合同行為、內容違法。

6、除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分包外,未經業主同意的分包亦屬違法分包。盡管在不少工程項目中,業主招標文件及總包合同中均明確規定不許分包,但總包單位卻仍置之不理,有的甚至將工程主體結構也分包出去。目前,鑒于我國建設領域內監管等執法尚不到位且其他社會復雜因素,如此嚴重的違法行為未被發現或雖被發現卻未受任何查處的現象確實屢見不鮮,致使不少施工企業鋌而走險,給施工質量帶來重大隱患,不僅擾亂了建筑市場秩序,而且也損害了我國法律權威,導致總包單位付出慘重代價,其負面影響不可勿視。由此,總包單位將面臨與分包合同主體違法情形基本相同的法律風險及后果。

7、轉包及肢解后分包或分包人再次分包的風險。《建筑法》第28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第29條第3款規定:“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合同法》及《招投標法》對此均有相同禁止性規定。實際操作中,少數施工企業,包括項目經理部風險意識較為淡薄,只為賺取幾個點的管理費而將所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肢解后以分包名義轉包給他人或分包人再次分包,就是所謂的“一腳踢”。有的表面上成立項目經理部,實際上僅派一兩個人到工地參與管理,甚至有的根本不派人管理,完全由接受轉包的一方施工,埋下并開啟了“殺傷力”難以預料的“定時炸彈”。一是難以保證總包合同工期、質量及安全,二是往往造成總包單位所承擔的實際損失遠遠大于原收取的管理費。行政處罰及民事責任等法律風險的承擔與違法分包法律責任、后果及風險基本相同。

8、掛靠或允許他人借用本企業的營業執照及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風險。《建筑法》第26條第2款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在當前競爭激烈且尚待完善、健全的建筑市場中,一些施工企業為了規避總包合同不許分包的約定,采取同意其他單位、個人掛靠本單位進行施工或允許其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現象較為普遍,造成施工企業重大損失的情況時有發生,風險十分巨大。面臨的風險有:一是行政處罰。根據《質量管理條例》第61條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二是民事責任。除應承擔與違法分包合同無效的相同法律責任、后果及風險外,還應對其以被掛靠單位名義與外部發生的借款、設備租賃欠款、材料欠款及招用人員的工傷責任等承擔連帶責任,甚至有可能承擔全部責任的重大風險。